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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投诉当前位置:首页 > 信访举报 > 行政投诉

受理投诉范围

1、对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,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;

2、履职中办事拖拉,推诿扯皮,敷衍塞责,效率低下的;

3、故意人为设置障碍,歧视、刁难服务对象,以及利用职权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的;

4、工作作风生硬,态度蛮横,行为粗暴及其他履职不文明行为的;

5、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、离岗和网上聊天、炒股、玩游戏或其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行为的;

6、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,不履行公开、告知义务等损害投诉人知情权的;

7、失职、渎职,不作为、乱作为的;

8、违犯工作纪律,劳动纪律的;

9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。

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,不予受理

1、历史遗留问题;

2、投诉事项不具体、不明确,事实无法查证的;

3、按法律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、民事、经济、行政和社会治安等案件;

4、已经进入行政复议、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的投诉;

5、其他不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的投诉事项。

投诉注意事项:

1、投诉人进行投诉,应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,不得干扰和影响正    常的工作秩序。

2、投诉人投诉时,应当据实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、被投诉人的姓名以及投诉的事由和要求,可提供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。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。

3、投诉人应仔细阅读受理投诉范围,凡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,请按管辖范围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反映。

4、投诉人可以采取来电、来信、传真、电子邮件、网上等形式进行投诉,投诉人投诉请留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,投诉内容只有 纪委、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有权阅读、处理。我们将依法为投诉人保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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